地下水分區歷史演進:
早在民國38年美國墾務局地質專家W.L.Garner將台灣地區地下水資源分為3區;民國40年台灣省地質調查所何春蓀按照地質情形為依據,將台灣地區地下水資源分為7區;民國44年台糖公司江鴻氏按沿海平原農業區域分為10區;民國47年美國甘迺迪公司應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聘請研究地下水,將台灣地區主要地下水資源分為9個地區;民國58年水資會編製水文地質圖時,依照地形、地下水文、地下水地質等特性,採用甘迺迪之分區等藍本,重新檢討調整,將地下水資源分布劃為9區,遂成為台灣地區地下水研究調查以及規劃工作所採行之分區依據。[註]
目前地下水分區,主要採用水利署公告之10大分區(地下水資源蘊藏量較豐富地區)為主,即臺北盆地、桃園中壢台地、新苗地區、臺中地區、濁水溪沖積扇、嘉南平原、屏東平原
(包括恆春平原)
、蘭陽平原、花東縱谷地區,以上9個,再加上離島之澎湖地區,計有10個分區(民國80年修訂,81年定案)。其中澎湖地區主要以澎湖本島(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及西嶼鄉等4鄉鎮市為主。
[註]
「台灣地區地下水資源」,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民國8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