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保護我們的溫泉資源?
溫泉是所有自然資源中可不斷補充的天然資源,但若抽取過度則使地下水來不及補充,使溫泉水中的離子濃度太高,造成阻塞溫泉上升通道的裂隙,而不再有溫泉上湧;或是因為人為亂排汙水,污染了溫泉水源。溫泉資源是屬於國家的天然資源,也是珍貴的地質景觀,係歷經長時間的地質作用所形成,溫泉出露的地方有一定的地質和水文條件,而熱源、靜水壓力差和地底深處向地表延伸的裂隙等,這些都是供應源源不絕溫泉的必備條件,但卻沒有多少人真正了解與關心。

根據工研院的報告,1974年時地面溫泉徵兆範圍有1.4平方公里,至1993年時則減少為0.96平方公里,短短20年,溫泉徵兆範圍減少30%了以上,且溫泉的水位和溫泉也降低許多。臺灣比較著名的幾個溫泉區,如北部的北投溫泉、東北部的宜蘭礁溪溫泉、東部的台東知本溫泉和南部的屏東四重溪溫泉等,都有開發過量、面臨溫泉不足的困境。故為讓臺灣地區的溫泉資源得以永續利用並達到保育的目的,經濟部積極推動溫泉立法的工作。「溫泉法」在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第一章開宗明義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溫泉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溫泉法的立法,使得臺灣地區的溫泉開發、利用和管理於法有據,從根本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做起,落實溫泉資源的永續利用及經營,並讓溫泉發展史邁入另一嶄新時代。為此,中央溫泉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現行正積極推動下面政策:
| 1. |
溫泉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溫泉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 2. |
溫泉湧出地為珍貴的地質景觀,應予保護並嚴禁破壞,故禁止對溫泉露頭一定範圍的開發。 |
| 3. |
為有利於溫泉的總量管制,對溫泉水權之取得嚴加管理。 |
| 4. |
為避免過度開發,對於溫泉區的開發所須的探勘、評估、經營規模,及對溫泉區的地質、水文地質、水質、儲存量等皆有明確的調查,以達到溫泉區開發管理之目的。 |
| 5. |
為避免因過度開發而造成泉源枯竭,溫泉水資源之使用採「總量管制」,以進行管理調配。 |
| 6. |
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對溫泉取供事業徵收溫泉取用費。 |
| 7. |
建立溫泉基本資料庫,以瞭解各地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及使用現況。 |
參考資料:
台灣溫泉水資源之調查及開發利用(1/4),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
台灣的溫泉,宋聖榮、劉佳玫,遠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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