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是一種彌足珍貴的天然資源,以往在使用溫泉後都是將其當作家庭廢水丟棄,這樣使用溫泉是一種浪費。隨著節約並善用資源意識觀念抬頭,溫泉循環再利用是必然的趨勢,所以培養正確的泡湯觀念不僅能維護良好的泡湯環境,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喔!
溫泉法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依溫泉法規定,營業場所都必需懸掛「溫泉標章標識牌」,且「溫泉標章標識牌」必須附記: (1)溫泉使用事業名稱; (2)溫泉使用事業營業處所; (3)溫泉成分、溫度及泉質類別; (4)標章證明機關及標識牌製發機關; (5)標識牌編號;及 (6)有效期間。
所以泡湯時要注意消費場所是否懸掛溫泉標章標識牌及標識牌之標示是否清楚完整,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參考資料: 溫泉法子法-「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