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區為政府因應地層下陷發生,於民國91年02月06日(經濟部訂定「地下水管制辦法」)公告之可能發生地下水災害之(潛勢)鄉鎮為地下水管制範圍,禁止抽用地下水。地下水管制區與地層下陷區範圍並沒有直接的重疊關係,像目前的臺北盆地,因為受到地下水抽用管制,雖然已經沒在地層下陷了,但仍是地下水管制區。因為,它所在的地質條件關係,只要再有過度抽用地下水,它還是屬於「高」地層下陷潛勢地區。近年就常因捷運或大樓施工,為進行基礎(此基礎為建設之地基施工)作業而抽掉地下水,常造成局部地層下陷或鄰近大樓傾斜等狀況,因此才說是該地區仍為高地層下陷災害潛勢區域。而地下水管制區就是為了避免或防範類似等此事件(當然還包括引起深層地下水層海水入侵)發生,而劃定之地下水管制區(以鄉鎮市區為劃定單位)。